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406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赵荣雨是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汉江路龙祥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2MA47R7QP7M。
经营者:赵荣雨。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赵荣雨是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2日,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