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692号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龙岗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9973503P。
法定代表人:李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华,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郭雪云,女,199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瑞安市康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仙降街道仙降村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7954M。
法定代表人:徐启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雪云、瑞安市康力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艾夫邑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