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391知民初531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负责人:余凤,任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美汝,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梦杰,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邓州市好享副食商行,住所地邓州市都司镇都黑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381MA45UTA13E。
经营者:任少乾。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好享副食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12月12日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