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494号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志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瑞传,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旺升灯饰门市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银禧楼首层第2卡。
经营者:李代芬,**,****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
被告:中山市企晨照明灯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之1。
法定代表人:胡某1。
被告:胡某1,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被告:陈丽,女,198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古镇旺升灯饰门市部、中山市企晨照明灯饰有限公司、胡某1、陈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于****年1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门市云达灯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