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执100号之一被执行人:郑州通和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椿路河南省电子商务产业园9号楼404室。
法定代表人:姬帅。
被执行人:睢县鑫通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西陵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姬新政。
被执行人:姬帅,男,汉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秦涛涛,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住平顶山市鲁山县。
被执行人:赵涛,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张影鸽,男,汉族,1982年5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郑州通和塑业有限公司、睢县鑫通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姬帅、秦涛涛、赵涛、张影鸽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本院(2019)豫03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处郑州通和塑业有限公司缴纳罚金38万元;
睢县鑫通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缴纳罚金33万元;
姬帅缴纳罚金70万元;
秦涛涛缴纳罚金13万元;
赵涛缴纳罚金15万元;
张影鸽缴纳罚金4万元。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将该案被执行人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局,该案于2021年2月2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被执行人张影鸽于2021年3月11日已将罚金4万元转入我院账户。
四、通过平顶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睢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赵涛名下有房产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该房产已办理抵押且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被执行人有主动履行意愿,故上述房产仅查封未作后续处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影鸽已缴纳罚金4万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作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