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87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马东庆,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博巍,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榭月日杂店,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孟寨镇介庄村西100米社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67RA05W。
经营者:解维燕。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舞阳县榭月日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2月11日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赔偿损失金额变更为一万元。
2020年12月11日,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