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338号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及****)。
法定代表人:刘亿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京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经济开发区黄城里村五中南路****div>法定代表人:邱惠生,执行董事。
被告:厦门安志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iv>法定代表人:邱惠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创盈儿童用品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现代商贸城******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颜国武。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京稻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安志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创盈儿童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为1万元,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8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潘 威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马光祥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法官助理何叶书记员刘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