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初166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碧如,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经营者:李碧如。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碧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