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知民初146号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4536089R。
法定代表人:刘瑞旗,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媚,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文革,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魏明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随文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退还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多交的诉讼费7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