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000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4115007440726219。
法定代理人:张久谦,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付奎茶叶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江**明瑜恒康佳苑**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J0AE59。
经营者:付奎,男,汉族,住重庆市江**。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江北区付奎茶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