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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与戴永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69号
案件名称雀巢产品有限公司与戴永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戴永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69号原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SOCIETEDESPRODUITSNESTLES.A.),住所地:瑞士,沃韦CH-1800。

法定代表人:LaurentVenetz,职务:授权签署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永波,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原告雀巢产品有限公司(SOCIETEDESPRODUITSNESTLES.A.)与被告戴永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第360862号“COFFEE-MATE”、第6778458号“Coffee-mate”及第18391181号“雀巢”、第18391182号“Nestle”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含原告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被告就其侵权行为在《中国消费者报》、《中国工商报》、《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称,雀巢产品有限公司创建于1867年,总部设在瑞士,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制造商,也是全球最知名的咖啡产品制造商,以生产速溶咖啡闻名遐迩。

“COFFEE-MATE”(即咖啡伴侣)植脂末是原告公司独创的世界上第一种奶精,是调制雀巢咖啡的最佳伙伴,与咖啡完美搭配,于1961年开始生产,该品牌于1989年在中国获准注册,经过原告多年持续推广宣传,在国内外的咖啡行业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原告依法拥有第360862号“COFFEE-MATE”、第6778458号“Coffee-mate”及第18391181号“雀巢”、第18391182号“Nestle”注册商标,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至今有效,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

2019年6月至8月,原告公司代理公司调查发现被告在郑州市惠济区多个无名加工窝点、仓库大量生产假冒“雀巢咖啡伴侣植脂末”,销往郑州信基调味食品城、周边市场及通过物流销往全国并从中牟利。

2019年9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根据原告代理公司的举报进行立案侦查,同年9月21日对被告负责共同经营的位于郑州市惠济区调味食品城2区2531号档铺宏泰商行(2009年已注销)及位于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程庄村39号等五个生产窝点、仓库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查获假冒“雀巢咖啡伴侣植脂末”成品353罐(规格为700g/罐)、700g塑料瓶盖1500个,生产工具及假冒其他品牌食品一批,当日将被告抓获。

次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对被告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9年10月30日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批准逮捕。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假冒原告的雀巢咖啡伴侣植脂末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商业声誉。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戴永波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经向看守所了解,现阶段看守所不接受会见被告,亦无法办理民事诉讼的委托代理手续,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行,故本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原告可再行主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雀巢产品有限公司(SOCIETEDESPRODUITSNESTLES.A.)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雀巢产品有限公司(SOCIETEDESPRODUITSNESTLES.A.)。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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