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981号之一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6号海兴大厦B座1层F10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23796660。
法定代表人:左琼,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乐居活动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镇北路北嘉兴友联箱包企业有限公司内主办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9F1LC55。
法定代表人:王培敢。
被告:张而忠,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洁,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乐居活动房有限公司、张而忠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