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终31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莱芜区周长城家电商行,经,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官寺商场/div>经营者:周长城,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莱芜区周长城家电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济南市莱芜区周长城家电商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上诉人已履行约定义务为由,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被上诉人济南市莱芜区周长城家电商行明确表示同意上诉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51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