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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7民初249号
案件名称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吴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光辉;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民初249号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长宁路**T1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辉,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松溪县。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光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熊建安 审 判 员 吴彦瑾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陈宇航 书 记 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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