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湖塘剑琴装潢材料批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文景楼**,注册号×××00。
经营者:王拣琴,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进区湖塘剑琴装潢材料批发商行(以下简称剑琴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剑琴商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剑琴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剑琴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剑琴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