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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湖塘剑琴装潢材料批发商行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终970号
案件名称武进区湖塘剑琴装潢材料批发商行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进区湖塘剑琴装潢材料批发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9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湖塘剑琴装潢材料批发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文景楼**,注册号×××00。

经营者:王拣琴,男,汉族,1970年12月1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进区湖塘剑琴装潢材料批发商行(以下简称剑琴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6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剑琴商行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剑琴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剑琴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剑琴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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