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1515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0G,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娴,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堰区新时代地下服饰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5P,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罗塘街道迎宾路人防工程内。
经营者:段忠日,男,197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堰区新时代地下服饰商域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