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4541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南京高新开发区028幢625室。
法定代表人:陈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张凤仙,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张凤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
2021年3月30日,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