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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薇依笙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5310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薇依笙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薇依笙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5310号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10G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71260735Q。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薇依笙化妆品商行,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麻布社区麻布新村八巷**303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EFYHR2Y。

经营者:吴萍英,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薇依笙化妆品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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