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民初4605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余宽,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迎秋,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淄川区。
工商注册地址:淄川服装城小商品城负4号 经营者:黄迎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迎秋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