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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宁银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2知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宁银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宁银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知民初15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银香,女,汉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银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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