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77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祥进,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祥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收费费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