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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王祥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7777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王祥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王祥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7777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祥进,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祥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收费费25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薇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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