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945号原告: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茶山镇上元村沙角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陶珍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兵,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拓,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艾森居家用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下围东一巷**东北面101。
负责人:苏小杏,总经理。
原告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艾森居家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930324650.5、名称:木工多功能量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鸿对机械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