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96号原告:任杰,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东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凤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花果山社区松园街**福康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蔡奇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任杰与被告深圳市凤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53××××.1,专利名称:宠物玩具(太空猫塔))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并达成供销合作关系。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杰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杰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