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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杰与深圳市凤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296号
案件名称任杰与深圳市凤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任杰;深圳市凤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96号原告:任杰,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广东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凤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花果山社区松园街**福康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蔡奇瀛。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任杰与被告深圳市凤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83053××××.1,专利名称:宠物玩具(太空猫塔))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并达成供销合作关系。

据此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杰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杰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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