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沪03执1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丹,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朱振香,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振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9)沪73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振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计人民币8,00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0元。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7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向被执行人朱振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状况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朱振香名下有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账户以及财付通、支付宝账户,上述账户内仅有少量余额合计人民币400余元,无法满足执行标的,本院已对相关账户进行依法冻结,并已划拨人民币406.06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事项委托平台委托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朱振香的工作、经济收入、家庭状况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朱振香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振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12月10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财产,仍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1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部分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朱振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员 黄旻若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庞曦阳书 记 员 周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