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5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度市任静静百货店,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金沟子新村**门头房。
经营者:任静静。
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平度市任静静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2019)鲁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相应案款及执行费,扣缴执行费后,将案款4140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