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44号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新桥同富裕工业区恒明珠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肖光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小平,女,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深圳市美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大浪社区**大宝路一巷友谊大厦202-B。
法定代表人:杨小平。
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小平、深圳市美尔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39××××.8,专利名称:美发器(LM-166))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乐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