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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9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志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214民初6589号之一
案件名称6589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志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市志菱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6589号之一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YGE8F94,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志菱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H40W01K,,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锦堂村法定代表人:王大国。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志菱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天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845元(此款已由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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