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7975号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D。
法定代表人:林清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雨沫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胡屋社七巷2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37。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单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雨沫皮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或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彼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