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331号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航路1650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碧遥,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大连宜居快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8-5号1-5层。
法定代表人李赫。
被告西岗区杨国福麻辣烫店,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351号。
经营者李洪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宜居快捷酒店有限公司、西岗区杨国福麻辣烫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众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