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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民终1845号
案件名称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民终1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宏发大厦****。

经营者:陈钦。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ROIVISUALCO.,LTD),住所地大韩,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鹤洞路30道**> 法定代表人:李东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因与被上诉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4民初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2.本案诉讼费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主体资格未审核清楚,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起诉状上应有公司盖章,但涉案起诉状署名却是一个非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签字,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提交证明权利的证据只是公证书,从公证书内容看,形式上没有底稿和原图光盘或其他许可协议,形式上不合法,该公证书不能得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结论。

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未接触过涉案玩具图片,不存在侵权行为。

涉案图片与涉案玩具的外观和形象不一致,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销售的是“奇趣汽车侠”玩具,不销售POLI变形警车相关玩具形象。

2.即使认定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构成侵权,一审判决赔偿金额和维权开支金额不合理。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也无法证明获利持续性。

一审中,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只能证明其公证费和购买一件玩具的支出,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未实际支付律师费,其他费用亦没有凭证,其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只销售一件玩具,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起诉的是系列案件,其侵权费用已经从其他案件得到赔偿。

一审法院随意认定损失,有失公平公正。

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并非专门售卖玩具的商家,作为母婴店,只是少量售卖玩具,没有侵权主观故意性。

涉案商品不是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生产和制作,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打击侵权应从调查生产厂家入手。

疫情期间,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收入大幅度减少,无法承担赔偿费用。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辩称,1.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交了相关的权利主体材料,包含公证书以及公证书的翻译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罗伊动漫有限公司已经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律师提起诉讼维权等相关权利。

2.关于涉案著作权的权利问题。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一审中已经提交公证书,证明权利基础。

3.涉案玩具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作为销售者,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侵犯了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著作权中的发行权。

一审法院认定的相关维权开支及赔偿金额合理。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请求驳回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的上诉请求。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系列美术作品形象商品,销毁库存;

2.判令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系于2004年5月19日依大韩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企业。

2015年11月27日,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获得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76、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Amber”(以下称为“安巴”),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77、作品名称为“ROBOCARLI-TransformableToyRoy”(以下称为“罗伊”),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78、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Poli”(以下称为“珀利”),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5-F-00××79、作品名称为“ROBOCARPOLI-TransformableToyHelly”(以下称为“海利”)等四份美术作品登记证书。

上述登记证书记载的作品创作完成时间均为2010年1月8日,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0年5月11日。

2013年12月2日,变形警车珀利被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聘为“马路天使”公益项目爱心大使。

2019年1月1日,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授权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陈国平律师、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邹文汇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代表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就任何侵犯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名下或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享有权益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维权诉讼,并有权转委托第三方行使维权权利。

2020年6月18日,邹文汇转委托陈宇轩律师、黄俐律师作为本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0年4月25日,公证员张某工作人员李学军以及权利人指派人员曾斌来到福建省永安市××大厦××幢117、118号(定位),在一家店名显示“多爱奶粉店(淘气宝贝宏门店)”的商店(店内营业执照名称: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的商店,曾斌进入该商店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珀利玩具”一个,微信支付价款49.9元,经拍照、密封,交由曾斌保管。

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认为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侵犯了其案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遂于2020年8月7日诉至本院。

在庭审比对中,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主张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销售了四个侵权产品,侵害了涉案四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否认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所举的实物证据及公证书可证实其诉讼主张。

另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本案适用的法律。

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13年12月5日登记设立,经营范围:销售童车、玩具、预包装食品及婴儿游泳服务等。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本案适用的法律,而涉案著作权被请求保护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案形象“珀利”“罗伊”“安巴”“海利”系将车辆、飞机等交通工具加以拟人化设计,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在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已经表明其系涉案四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邹文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接受委托代理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代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签署起诉状,并转委托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代理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经审查,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销售的玩具整体形象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珀利”“罗伊”“安巴”“海利”美术作品形象在构成要素、色彩搭配等方面基本相同,仅个别部位颜色存在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涉案四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损失数额和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获利数额,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均未举证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应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来认定,故酌定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49.9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49.9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变形警车珀利(RobocarPoli)》等系列美术作品形象商品,销毁库存;

二、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侵权造成的损失8049.9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49.9元);

三、驳回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负担100元,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负担450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一审法院认定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恰当;

2.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3.一审判决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损失8049.9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49.9元)是否恰当。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即一审法院认定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本案中,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已经提交公证书等证据证明其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虽然对公证书提出异议,认为公证书内容上没有看到底稿和原图光盘或其他许可协议,但并未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且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亦对原审查明的事实(包括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取得涉案美术作品的登记证书等内容)无异议。

一审法院对涉案公证书予以采信,认定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本案中,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相关材料,表明其已经委托涉案律师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维权诉讼,接受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委托的律师在起诉状上签字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一审法院认定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诉讼主体适格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即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的涉案行为是否侵害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的著作权。

本案中,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珀利”“罗伊”“安巴”“海利”美术作品在构成要素、色彩搭配、车辆整体形象等方面基本相同,仅个别部位颜色存在细微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

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涉案四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即一审判决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损失8049.9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49.9元)是否恰当。

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上诉主张一审判决确定的合理开支过高,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同时提起多个诉讼,且未实际支付律师费等,但一审法院在本案中确定的赔偿金额中维权开支只有49.9元,系公证取证购买产品的费用,并未包含律师费及其他维权开支。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利,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美术作品类型、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规模及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赔偿罗伊视效动漫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49.9元(包含维权合理开支49.9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永安市淘气宝贝母婴用品宏发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杨 杨 审 判 员  林泽新 代理审判员  曹慧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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