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9知民初3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跃丽,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雅县利有商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金桥现代城****楼**门面。
经营者:吴军,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沙雅县利有商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