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终113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曲江新区XX店,住西安市未央区XX大道XX号XX城XX号楼XX层XX号。
经营者:陈涛,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XX街道XX幢XX室。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曲江新区XX店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西安曲江新区XX店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西安曲江新区XX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安曲江新区XX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西安曲江新区XX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