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02民初7754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职务:董事长。
被告:李慎霞(个体)。
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南华市场(山东省菏泽市曹州路与广福大街交叉口向东100米左右路南“南华妇幼用品”)。
经营者:李慎霞,系个体工商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慎霞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原告第9571597号“七度空间”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销毁所有未销售的库存侵权产品。
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恒安集团创立于1985年,市最早进入中国卫生纸市场的企业之一,也是目前国内最大的卫生巾、纸尿裤和生活用品制造商。
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创建了“七度空间”、“心心相印”、“安尔乐”等多个家喻户晓的著名品牌,在行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近期,原告收到多名消费者投诉本地市场上销售有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遂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当地市场侵权状况十分严峻,于是对部分店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被告店铺销售“七度空间”卫生巾经证据保全公证鉴定,系假冒产品。
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销售假冒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原告的品牌及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同时,假冒卫生巾生产条件差,产品多使用劣质原材料制成,易对广大妇女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故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所诉侵权赔偿数额在50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商标民事纠纷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综上,本案应由菏泽市经济开发区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