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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亚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3刑初27号
案件名称朱庆亚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庆亚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刑初27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庆亚,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砀山县,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5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宿检二部刑诉〔2020〕Z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庆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庆亚及其辩护人张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庆亚购买的低档白酒直接罐装至空酒瓶内,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向陈燕(另案处理)销售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系列酒180箱共计32400元,向朱庆露(另案处理)销售古井贡年份原浆5年11件、古井贡年份原浆8年33件,共计27500元,以上共计销售数额59900元。

被告人朱庆亚通过朱庆彪(另案处理)租用蚌埠淮上区农机大市场地下仓库用于存放假酒,2020年1月8日,侦查人员在该车库内查封扣押大量假酒,其中古井原浆8年64件,古井原浆5年6件,古井原浆献礼3件。

2020年1月8日,朱庆亚在河南省夏邑县被抓获归案,同日在砀山县郑静家中扣押假冒古井贡年份原浆5年24瓶,古 井贡年份原浆8年54瓶,以上扣押假冒古井酒以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共计25390元。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朱庆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52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庆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建议对朱庆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庆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朱庆亚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朱庆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

2、朱庆亚之前无犯罪记录,系初犯,自愿认罪悔罪,可以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认可,并有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庆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5290元,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

朱庆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朱庆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庆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1年1月7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商品,依法没收并销毁(由扣押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欧阳顺 审判员  许劲松 审判员  刘 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志 书记员李秋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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