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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顺瑞太阳能有限公司、孔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02民初17622号之二
案件名称临沂顺瑞太阳能有限公司、孔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顺瑞太阳能有限公司;孔丹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762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春暄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07950XH。

法定代表人:徐崇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丽,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顺瑞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向西100米路南沿街兰田太阳能市场**社会信用代码:×××T6P。

法定代表人:孔丹丹,总经理。

被申请人:孔丹丹,女,1991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顺瑞太阳能有限公司、孔丹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金额20万元,本院于10月22日作出(2020)鲁1302民初176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临沂顺瑞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雀山支行账户为15×××08内存款(已冻结7781.88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孔丹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雀山支行账户为62×××71内存款(已冻结1409.99元)和账户为62×××79内存款(已冻结9345.61元)。

2020年12月28日,山东桑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账户的冻结,提供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7622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双方已达成和解,其公司已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顺瑞太阳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雀山支行账户为15×××08内存款、对被申请人孔丹丹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银雀山支行账户为62×××71内存款和账户为62×××79内存款共计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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