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杨治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3刑更2294号
案件名称杨治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治宪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3刑更2294号 罪犯杨治宪,男,1958年9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巩义市,汉族,小学文化。

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以罪犯杨治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查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0102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治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现已获监狱表扬4个。

该犯对财产性判项未履行。

本院认为,罪犯杨治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

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治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