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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建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12执109号之一
案件名称黄建平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建平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2执109号之一被执行人:黄建平,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被执行人黄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19)苏1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第一项:被告人黄建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已缴纳2万元)。

因黄建平未履行上述判决确认的财产刑义务,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将该案移送我局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2020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黄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先后于2020年6月22日、8月27日、2021年3月24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建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黄建平银行存款68389.69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款项并上缴国库;

委托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黄建平名下位于成都市××街道××单元××楼××房产(含地下室一处,有抵押);

委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黄建平名下牌号为川A×××**的起亚牌小型汽车一辆(未实际扣押);

3、2020年6月30日委托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对黄建平名下不动产状况以及住所地财产状况进行调查,该院未回复,该房是黄建平名下唯一住房,故此房产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

4、2020年6月30日委托遂宁市射洪县人民法院查询黄建平户籍地不动产登记情况及户籍地财产状况,该院未回复;

5、本院已对黄建平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除此之外,本案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权属登记证明、协助查封送达回证、事项委托执行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财产刑事项系被执行人黄建平应负有的执行义务。

本案中,被执行人黄建平应当自觉履行生效刑事判决确定的罚金刑义务。

但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黄建平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并已上缴国库的款项外,本次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建平有可供执行处置的财产,故应依法终结本案罚金财产刑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12刑初4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对被执行人黄建平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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