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4114号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环城南路668号云纺商业区东南亚商城A座一楼40-41、51-52-53号。
法定代表人:VirojSuntaranond,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悠悠香园百货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黄金山二巷6号103。
经营者:李秀花,女,197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悠悠香园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昆泰广大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