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60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旬磊,山东润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乐购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沧县旧州镇北关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693462581T。
法定代表人:曹延华。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沧县乐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