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民初29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振兴路**iv> 负责人:刘光照。
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东里分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东里镇江河南村v> 负责人:刘光照。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传兴,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沂源县世纪东方超市有限公司东里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