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8454号之一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越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苏华,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莉莎审判员 于 是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