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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长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851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黄长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黄长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1685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璐,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上海嘉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长才,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与被告黄长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伟到庭参加诉讼。

OPPO公司当庭撤回了对寻梦公司的起诉。

被告黄长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OPPO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长才立即停止侵害OPPO公司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黄长才赔偿OPPO公司包括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

3.判令寻梦公司删除相关侵权商品的链接。

审理中,OPPO公司当庭撤回了第1项、第3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OPPO公司是一家集科研、制造和营销于一体的大型高科技企业,产品远销世界各地。

OPPO公司系第XXXXXXXX号“OPPO”商标注册人。

该注册商标核定商品为第9类,包括数据线、手机适配器、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止。

OPPO公司发现被告在拼多多购物平台开设名为“世纪风通讯8”店铺,店铺中大量销售OPPO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OPPO”品牌手机,其产品关键词、宣传介绍、商品本身都使用了与OPPO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识。

OPPO公司购买了侵权产品并对侵权事实进行了公证。

OPPO公司通过证据保全公证收到货品后进行了鉴定,确认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假货。

OPPO公司认为被告在明知OPPO公司商标享有极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然销售OPPO公司享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主观上具有攀附OPPO公司商标商誉的恶意,客观上造成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OPPO公司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支持OPPO公司的诉讼请求。

黄长才未作答辩。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OPPO公司系第XXXXXXXX号“OPPO”注册商标人。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包括手机、数据线、手机适配器、充电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3年9月13日止。

黄长才于拼多多平台开设名为“世纪风通讯8”的网络店铺。

2019年11月20日,OPPO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使用互联网手机,浏览拼多多平台网络店铺“世纪风通讯8”中名称为“【现货秒】OPPOA57全网通指纹解锁双卡智能正品手机32G超薄美颜”的商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选购黑色,32G,官方标配,全网通4G,1件,并支付457.20元。

此后,OPPO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见证下查看了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订单信息,以及邮寄至指定场所的被诉侵权商品,拍照后由公证人员封存。

上海市张江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9)沪张江证经字第9106号公证书。

拼多多平台的运营者寻梦公司向本院说明:被诉侵权商品于2020年8月26日被禁售,截止到商品禁售日,实际销量为265件,销售金额为131,692.80元。

审理中,OPPO公司当庭拆封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装,内有盒装手机,其中手机盒正面、侧面、手机机体的背面、充电头、耳机等均印有“OPPO”商标。

OPPO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载明:被诉侵权商品非OPPO公司生产的原装正品,系假冒OPPO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OPPO公司表示其主张的为法定赔偿,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1,500元(无票据),公证费1,000元(有票据)。

本院认为,OPPO公司系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OPPO”注册商标持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商标侵权行为。

黄长才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世纪风通讯8”,未经授权销售标有“OPPO”商标的商品,并将“OPPO”商标用于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宣传,被诉侵权商品与本案OPPO公司的第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商标核定品类商品属同种商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故本院认定黄长才未经授权销售标有“OPPO”商标的商品并将“OPPO”用于销售宣传的行为侵害了OPPO公司享有的权利商标专有权。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鉴于OPPO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黄长才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主张经济损失,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综合考量权利商标的知名度、黄长才的过错程度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OPPO公司主张的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费用为本案维权所需,但仅提供公证费票据,未能提供律师费票据,本院对公证费予以支持,对律师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黄长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长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30,000元;

二、驳回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黄长才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张弢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陆磊书 记 员 陆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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