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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翌与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604号
案件名称赵翌与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赵翌;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合同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604号原告:赵翌,男,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八里台镇八里坊**78-1-1003。

法定代表人:张洋洋。

原告赵翌与被告天津津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后,原告赵翌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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