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231号 原告:朴振奎,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人。
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晨央百货便利店,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火炬产业开发区怡园街道科技路**开来大楼517。
经营者:孙淑娜。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晨央百货便利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朴振奎撤回对被告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晨央百货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朴振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