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组织机构代码:058946595。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
被执行人嘉兴市迅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友谊街**院内第二间组织机构代码:350176604。
法定代表人:邱晓玲。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25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1184号一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