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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嘉兴市迅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执1184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嘉兴市迅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嘉兴市迅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1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组织机构代码:058946595。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

被执行人嘉兴市迅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友谊街**院内第二间组织机构代码:350176604。

法定代表人:邱晓玲。

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425元。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执1184号一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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