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03执恢115号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马玲: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苏知民终字第0105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3)徐知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
因马玲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1月19日终结执行程序。
因被执行人马玲配偶周永自愿代为履行,本院对案件恢复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马玲已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执行款4971元及执行费500元缴纳至本院账户。
鉴于被执行人马玲义务已履行完毕,现本院对案件做实际执结处理,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