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6595号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萍,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许静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越文,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峰,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珂,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广州神马移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
审理中,各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
2020年12月22日,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易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佩瑶审 判 员 王莉莎审 判 员 于 是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