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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倩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79623号
案件名称邵美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周倩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邵美;周倩;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79623号原告:邵美,女,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莱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春,浙江金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倩,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邵美与被告周倩、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18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移送至本院管辖,原审案号为(2020)沪0104民初18167号。

本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现原告邵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邵美负担。

审判员 孙 闫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琳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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