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8197号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汤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仕晟,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焦福商贸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投资人:焦亮,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河套村河套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亮,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允,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飞,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住安徽省巢湖市/div>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焦福商贸经营部、被告焦亮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经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被告陈金飞为本案共同被告。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眷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 助理 周 恒书 记 员 席璟怡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