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29号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市辖区长宁区长宁路1133号T1办公楼25层3506室。
法定代表人:于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冯超超,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超超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深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